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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在按揭中的住宅商品房(还未进行产权登记,但购房是以两人名义购买),未经过产权抵押权人(即按揭银行方)同意或知晓,房屋产权共有人中的一方将自己所占有份额让与另一方并且进行公证的,该公证是否有效?该让与行为是否受到法律认可? 新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尤其是这条的第二款。。。所以就我说的情况而言。。我有点迷糊。。。我和共有人的行为算不算这款说的转让?。。。。 再有,到时和对方进行公证的时候,是否要在公证中明确写明:对方将其所占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和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让与我呢?就是说,要怎样表述才完整,才能达到产权从两人共有变为一人所有的这一目的? 谢谢!!

民事相关
2009-12-19 08:18: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