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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6年10月进入青岛分公司的,到2008年3月才给我签合同上保险,期间一直在青岛分公司工作。现在我要求公司给我补缴2008年3月以前的保险合理吗?应该是向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提出要求?另外,公司每个周六都按正常工作日上班也没有加班费,能不能一块所要?得需要哪些证据?我现在有公司的考勤表,但是没有合同,因为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他们让我签完字就收上去了,一直都没给我。上面的工资待遇什么都是空白。还需要哪方面的证据?谢谢了老师们!

合同纠纷
2009-12-20 21: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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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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