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中旬,小张在深圳某地产公司工作,和香港某地产公司合作,成交了两套1100多万的豪宅,客户是内地人,并签定的购房合同,并交付了80多万元的首付定金,依据深圳地产公司的内部提成比率,小张税后应可得佣金3.5万元;由于该客户选择了一年后申请在香港银行按揭,深圳地产公司也同意至香港按揭后(即2008年9)再付给小张佣金。
小张于2008年4月中旬,按正常流程辞职,但离职时公司并未就佣金一事与小张有书面的说明,按该深圳地产公司的惯列,公司只说到时9月份,只要香港公司按揭成功,就会将佣金打入小张的工资账号。
至2008年12月经与购房客户取得联系客户已分批付了163万元房款,客户已打算放弃购房,按香港购房合同,客户之前所交款,开发商将扣留作违约全部归开发商所有。
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小张该通过何种有效途经,去争取自己的佣金,是否可将客户已交的163万元,作为销售业绩来提成呢?通过劳动局调解是否可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