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7年8月份,我父亲因胰腺癌进入我市市立医院治疗。做完切除肿瘤的手术后第二天,出现术后大出血的情况,不得已又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术后身体一直非常虚弱。因身体条件受两次手术的影响,一直不能进行下一步的放射治疗,后来病情发生变化,直至今年9月份去世。 我现在向追究医院的责任,有下列问题需要咨询: 1、医疗事故的申请是否过期,?我市卫生局说过时效了。 2、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是否能诉?有人说这种诉讼的时效也是1年, 3、如果上述两种方式都不行,那我如何维权? 问题补充: 请问能否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这样是否能够规避时效的问题?

医疗纠纷
2008-12-31 22:50:1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有关人身损害案件,是在知道或应知道发生后1年内提出。市卫生局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2.能起诉。但不宜盲目。
    3.这种事一般通过协商、申请卫生局等部门调解或到法院诉讼三种方式解决。你可任选或逐步进行。对于病历先复印保存,对责任不明的,酌情鉴定。
    4.能。你的父亲今年9月份去世,则根本不存在时效问题。
    5.需要提醒你的是,这件事仅凭你以上描述,责任仍是不明的。你最好向专业人士先咨询一下再谨慎行事。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是可行的。但你要负责对医院的违约行为进行举证。你的纠纷很难取胜。胰腺癌术后出血的原因很多。从常规上讲,属于手术并发症。如不能证明医院的手术过程存有过错,这个诉讼你很难进行的。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效为1年,是知道或应知道发生后1年内提出。可直接起诉,不过建议你,找当地专业律师为你代理为好。
  • 时效没有问题,应当从出现损害后果的时候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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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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