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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租的房子是六个月的合同,到期之前半个多月就告诉房东了,说我们不租了。可是又临时找不着房子,所以就又告诉房东继续租。到期前几天房东崔房租,我们见面说,我们找不着合适的房子,说先交一个月的房租,我们继续找着房子,住一天让他算一天房租,然后他也找着租房子的人。随时有租他房子的人,随时我们走。这样他也不损失什么。当时他说不行。那样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就说那我们到期就搬走得了。当时他也没有提出什么意见。我们就在第二天上午找的房子,下午搬的家。给他打电话让他检查房子,他说先把水电费结清了再说。我们把水费给物业打了多次电话终于结了,电费由于没有抄表日子。所以我们就用走时的电表度数,和协议上的电表度数一比较。我们总共用了285度电。一共是148块钱。上回交电费已经交了76块钱。这回他算着是143块钱的电费。我们怀疑以前他还有漏交的让我们交上了。所以我们按照协议上的度数和走时的度数就应该交148块钱。而且我们屡次催要押金的时候他都说没有时间,后来干脆说我们违反了协议。说我们没有提前通知他。可是他要是那天说这些我们肯定不能把钱扔了啊。肯定再住些日子。事后我们找着房子的时候退押金的时候说这些。

房产纠纷
2009-12-25 2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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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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