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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8年9月中标本市某大型企业的某工程。招标书和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合同价+签证价。工程按期竣工验收。使用一年多后于近期进行工程结算时甲方为降低合同支出坚持通过审计降低中标合同价。请问律师甲方的作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我公司应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谢谢律师的帮助。

婚姻家庭
2009-12-18 09: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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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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