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父到一煤矿作业,不幸被砸伤,成了三级残废,现已15个月,早已停药,且老板早已不付生活费。近日,经协商,老板一次性赔偿165000,约定到某年某日一次性付清,双方皆已签字画押,且我表弟(因此事已休学,刚成年)也已签字,签字时我方外加我婶,共三人。但其协议上表明一次性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165000,但这医疗费并未注明不包括已发生费用。况老板朋友作为公证人,但找其,其只说到时只能证明此事存在,其他与其无关。签字时我叔父一家早已巨债在身,且我婶也身体不适在吃药。签字时生活费都没有着落。这样的情况下可否以合同中不公正性,重大误解,且乘人之危撤消协议?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