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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系我省N市G县一所小学教师。今年6月,孙某因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并给教育工作造成损失而被学校解聘。孙某不服,于今年7月2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N市教育局递交了申诉书,要求各市教育局依法撤销学校对其作出的处理。N市教育局于7月7日接到申诉后,认为该申诉依法应当由G县教育局处理,而部署本机关管辖,遂未予处理。8月6日,孙某以N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N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1)N市教育局是否会败诉?为什么?(2)根据现行规定,孙某如不服学校对其作出的解聘处理,依法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救济?

其它综合
2009-12-17 15: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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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