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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对方结婚后,发现对方痴迷于 *** ,我多次劝导,换来的只是我们不断的争吵,在08年10月的一次争吵后对方离家到南方她哥哥那里居住,并打掉了我们的小孩,并且更换了手机号码,因为我并不知道双方哥哥的住址,使我无法与其联系,到目前已经一年多了,请问这算不算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遗弃家庭成员的,我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请有关专家给我答案,谢谢!

刑事案件
2009-12-18 14: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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