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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在公司工作6年 我签第一次劳动合同是08年1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 第二次劳动合同是08年8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因工资及职务工作内容在8月份变更) 第三次劳动合同是09年1月1日到09年12月31日 请问: 1。第一次及第二次劳动合同是否为两份合同即签定了两次 2。我的第三次劳动合同是否在法律上讲应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如果09年底我本人愿意续签,公司不再与我续签,,我可以得到哪些应有的补偿(只有两个月赔偿,还是按一年两个月乘六年计算)

合同纠纷
2009-12-16 2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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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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