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在公司工作6年
我签第一次劳动合同是08年1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
第二次劳动合同是08年8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因工资及职务工作内容在8月份变更)
第三次劳动合同是09年1月1日到09年12月31日
请问:
1。第一次及第二次劳动合同是否为两份合同即签定了两次
2。我的第三次劳动合同是否在法律上讲应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如果09年底我本人愿意续签,公司不再与我续签,,我可以得到哪些应有的补偿(只有两个月赔偿,还是按一年两个月乘六年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