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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户籍四川成都)于2000年未婚生育一女(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今年结婚,丈夫属初婚(户籍北京),无小孩。丈夫非常想要一个小孩,但在办理准生证时困难重重。当初咨询居委会、街道办理处、区计生局及市计生局时都说可以。但是后来又冒出个审批科,最开始都说行,后来说不行了,说我已非婚生育一女,不符合计生条例。现在小孩已出生,上不了户口,我很着急。难道象我这种情况就不能找一个未婚男子结婚了吗?我就想知道我丈夫的生育权怎样去争取?如果通过法律途径的话该怎么做?有希望争取吗?希望您能帮帮我,在此万分感谢!

民事相关
2009-12-17 11:52:2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因为你们不属于再婚,所以根据法律规定不具备生育第二胎的条件。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妇联组织,寻求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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