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产一年前被无处分权人擅自转让给别人了,并且受让人办理了产权证,可能给付我房产不会被支持,所以我诉:无处分权人赔偿我的房产,如房产不能给付,可按现市场价评估后给付价款,由我另行购房,诉求合法合理吗?是否符合全部赔偿原则,我主张被告赔偿我的钱是能够买得了现在的房子,因为我失去的是房子,我也评估了现房值,法院想判付我被告处分时的市场价格,可是给我当时的房款是买不起现在的房子的,我的损失谁来补偿,法官这样认为是依据法律的哪款判案原则,是否合法?我很迷惑,这个问题一直谢谢律师能给我一个清楚明确的答案。是否法官可以认定无处分权人应全部赔偿我相当于房子的对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