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七年前买了一块地,这块的权属是镇政府,是镇政府十年前给本单位干部的福利地,然后干部把这块地八百元卖给了杨某(打过条子)。
杨某因种了三年没收成,就八百元又卖给了我们家。因为和杨某是熟人,所以没有合同
,只是口头约定,付了他八百元。
现在这块地政府要征收,因土地合同在镇政府,需要那个干部签字,但那个干部不认同
我们家(因他是给杨某卖地),我们家要求杨某一起去办理,但他提出获利要求(按三七分
成,他种三年,我们家种了七年),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我们家能得到全额补偿吗?
现在他承认如果政府不征收这块地,就一直归我们家种(有电话录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