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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进入公司上班,一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至2009年年底为止,公司因本人户口不在本地为由,预以辞退!请问,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本人?请律师帮助解答一下!!谢谢!!!

经济相关
2009-12-16 19:38:13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按照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双倍赔偿。
  • 得有不少赔偿呢,双倍工资
  • 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经济补偿金与损害赔偿金。
  •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经济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双倍工资,提醒你注意收集可以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员工卡、工资条、工资卡、录音资料、同事证言等,详询请致电。
  • 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等。
  • 找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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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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