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于2007年1月8日进东莞一家公司。现公司将于2010年1月底搬迁至深圳,由于本人正处于哺乳期,与公司签定的合同到(2010年8月)哺乳期满为止。如不跟公司去,请问公司该如何赔偿我?公司所说哺乳期一个月只赔一个小时是否合理?
谢谢解答!
-
如果是搬离了东莞,可视为公司违约,可要求经济赔偿.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公司搬迁工作地点发生变化,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按员工工作年限给予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使哺乳期也是这样。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