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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早以前,我家有一所老店,1956年的时候公私合营了,把店折价做为股份入股,当时发了一个公私合营企业股票证,上面写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合管企业中推行定息办的管一条规定:就是在企业在公私舍管时期,不租赁经营盈亏,依据息率,按季付给私股股东以股息,但是合营以后只有收到股息,现在原来的企业好象已经转卖给个人,对于此事我问一下,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
2009-12-16 12: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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