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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本人在邢台南和县与一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为二次事故因摩托车已经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事故。事故中有人员受伤但不是我车所撞,我只撞到倒在地上的摩托车尾部当时已报警,本人也通知了保险公司的代理,此事件责任认定本人与受伤者负次要责任另一方负主要责任。本人第二天交2000元押金提车,受伤者摩托车损矢650元,车辆施救拖车费200元交警要我来付。受伤者家属说伤者是我所撞要我赔偿医药费,本人确实没撞所以拒赔。交警已对方有2年诉讼权为由一直拖到2009年12月距事故发生整2年才与我办理赔偿伤者摩托车损矢协议850元【手写】。退还我1150元。此协议就一份交警留下使我无法报销如再开摩托车赔偿损矢认定书【电脑机打书】需再交200元罚款。前后我共缴1050元。请问交警这样做有依据吗,本人拿着摩托车赔偿损矢认定书【电脑机打书】。事后在我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时,保险公司以本人超过两年时效期为由,拒绝赔付,但是保险合约上并没有相关的条例,而且经我查询,我的这份保险已在2008年5月注销,而我本人毫不知情。请问:保险公司是做法合乎规定吗?1050元费用能赔我多少?

保险纠纷
2009-12-15 22:51: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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