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主管长期工作散漫,不胜任本职工作,可以降工资吗,合同还没有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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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首先,降低工资从性质上属于对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但你们公司与该员工之间可能很难达成这种变更。
建议贵公司加强对该员工的管理,如果难以奏效,贵公司可以降低工资,迫使该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贵公司可能要承担补回该员工被降低的工资差额和支付年限经济补偿的责任,但这种情况相比贵公司单方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的做法应该是更好的选择,因为贵公司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不仅须补回降低的工资差额,还面临支付双倍补偿金作为赔偿的法律风险。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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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公司有相关的工资调整制度吗?有关制度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者向员工公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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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