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由于夫妻不和,决定离婚,可是丈夫在外面外借债务4万多元,这是我根本不知道的,他自己在外面借的。这个债务我要承担吗,r如果起诉,可以向我的户口地起诉吗,谢谢!
另外,还欠我娘家的债务,当时打的借条是还有一年到期,他说离婚后还,请问我可以让娘家人来强行拿走家里的东西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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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去传统理论,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而且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借款应为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但2003年最高院出台婚姻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是约定财产制,并且这个约定要为第三人即债权人所知。
所以说。从这方面讲,要认定这笔借款是其个人债务,你要有足够的证据,或者你能够证明他是恶意借债转移家庭财产。
至于说“强行拿走家里的东西还钱”肯定不对,你娘家人可以向他提起诉讼,要求他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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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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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可以要求他个人偿还,可以起诉要求他还。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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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2.起诉应上被告住所地或经常住所地(经常住所地址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认定经常住所地要结合暂住证);
3.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你们夫妻二人欠你娘家的钱,你可以还,但如证据不充分,你的还款行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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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