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8.1至2006.8.1签了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7.31至2008.7.31又续签了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7.31至2013.7.31又续签了五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这算连续几次?用人单位此时是否已经丧失拒绝与我续订劳动合同(包括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的选择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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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连续三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你第三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你没有下列情形,你可以要求跟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依法应当与你订立,否则你可以申请仲裁。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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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008年1月1日后单位与你签订过2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到期再续签,你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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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1><2>款规定的情形的,你可以要求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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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