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3日我去超市了,把电动车放在了超市的免费存车处。大约半小时后消费出来找不到车子了。在超市保安处备案了。所辖区派出所也备案了。超市保安说,他们挂又‘民警提示’,而且派出所也说超市没收费,不负责。我觉得我在超市消费了,是消费者。他们有义务看管。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超市应不应该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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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和超市免费存车处之间并没有保管合同关系,你没有付停车费,他们也没有给你开收据凭证,所以,他们并没有保管义务。只要超市保安人员尽了注意义务,他们就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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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免费存车处之间并没有与你行成保管合同关系,他们没有保管义务。只要超市保安人员尽了注意义务,就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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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没有尽到责任的话 那么是可以要求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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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