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聘用人员,签订的是《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书》,工作年限就快满10年了。
我负责的一个项目暂时停掉了(可能是暂时),该项目有2人,部门还继续存在,公司把其他1人在内部另行安排,把我安排到集团。
如果到集团,工资待遇要比原来低很多,集团员工大致分为3等,子公司人员过去就属于福利待遇很差的那种。而且要和集团重新签约。
如果我不同意的话,单位就有可能找借口解约,借口就是说现在没有你的岗位,已经把你划转到集团了,给你安排了岗位是你不愿意,自动辞职的,所以没有补偿金,类似的情况以前已经发生在很多人的身上,还有些人先被迫和集团签订了合同,由于待遇太低,工作太辛苦,又被迫辞职,而且一分钱补偿都没有。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在合同未到期单方面解约,我是否能得到补偿金?是否能得到赔偿金?
谢谢!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