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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中造成同一受害人受伤,二处定残,花去医疗费6万多元,需后续治疗费3万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加起来16万元左右。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之外还第三责任险,但根第三责任险保险公司是不直接对受害人陪偿的,应由投保人先行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而在交强险范围内该案中医疗费就是6万元,再加上后续治疗费3万元以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就远超过交强险的范围了。我的问题是超过1万元部份的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的残疾赔偿金是否由责任人先行赔偿,再向保险公司理赔?(注:机动车全责)

婚姻家庭
2009-12-15 20:42: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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