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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个关于房屋租赁的纠纷: 我是上海外来务工人员于08年10月份在浦东租了一套房子,租金1千多,租期是半年(08年10月16号到09年4月15号)。付三押一。头三个月房租交到了09年1月15号。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继续租住,我要求12月30号提前退房,并于一个多月前告知房东我要退房,以便房东有充足的时间登记出租,房东也满口答应我退房。 可到12月29号(昨天)我通知房东过来交接的时候房东以房屋租不出去为由,不愿意退我押金。如果不退押金,我便要求有半个月没住的剩余房租必须退给我,如果退押金,半个月没住的房租我也不要求退了。但都遭到拒绝。这样的话,我损失2千多元。房东的意思一分钱都不退给我。 我已经给了他充足的时间找房客,并且我搬出去以后我没住完的半个月时间他还可以继续找,对房东来说也不会造成损失。 请问: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我要告房东,我该如何做?胜诉的把握有多大?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合同纠纷
2008-12-30 12:54:3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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