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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05年注册的,本人于04年在公司工作但是公司当时没有注册只是挂靠在另外的公司所以04年8月我曰公司签订一年的合同是以那个刮开公司的明细签的,但是05年以后每年都是与公司新注册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共签了4次每次一年合同到09年8月份到期最后这次签的,但是公司迟迟没有跟我们续签合同,但是我们让然在公司工作,现在由于公司资金紧缺,把公司连同我们几个员工一起卖给了另外的公司,我想知道她这样没有续签和同是不是违法的,我们有没有权利跟公司提出索赔,另外我几年7月份怀孕了现在已经5个月的,是不是孕妇更应该受到保障,不能公司说卖就卖,也不给公司一个说法啊!

公司企业
2009-12-15 14:45:4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14条相关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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