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与陈某(女)同为一品牌营业员,不同商场。12月24日下午,不知什么原因陈某找到我爱人,进行谩骂,我爱人没有还口。当日晚,我找到她们的领导,领导答应第二天了解事情后给答复。第二天,领导给我爱人回复说,陈某被单位开除。但过了没一会儿,该女子又到商场找我爱人,仍开口谩骂,所说的话很是难听。当时正好我找爱人拿钥匙在场,就想把该女子拉到一边,可能当时使劲儿大了一点,把她拉倒了。出商场后,她们两个女子打了起来。后来110出警,我们都做了笔录。第三天,该女子叫我们赔她三千元钱,派出所进行调解,后降至一千元,我们没同意。派出所人员说,如果调解不成,就会把我们的住址告诉该女子,叫她到法院起诉我们。现在我有几点不明白,请教各位的是:
1,派出所是如何定性这种事情的,为什么是她向我们提出赔偿,而应该是她们两个人打架才是。
2,派出所有没有权利把我们的住址告诉对方。
谢谢在线的各位,就在刚才派出所又给我打电话叫我们双方去调解,我现在急于想知道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