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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今欠到XXX供应市经济开发区23号标准厂房和**花园22号楼水泥款合计共二十一万九千元,现已付十二万,下欠九万九千元,定于2008年3月30日前一次还清。欠款人:许XX,2008年2月18日。 欠条:今欠到XXX贰万元。欠款人:许XX。2009年9月16日。 说明:数年前,许XX系某建筑公司下属项目经理时,本人供应水泥,经多次催要,至2008年2月18日,尚欠九万九千元,许XX打了欠条,但一直未付款。至2009年9月,再次找到许XX后,许XX付了3万元,且口头商定原欠款九万九千元的利息为3万元,且付1万元利息,所以又打了2万元的欠条。现在许XX避而不见,现咨询:我是单独起诉许XX,还是将许XX和某建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利息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债权债务
2009-12-14 10:40:2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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