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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12月4日被一间公司录用,所从事的职业是技术方面的工作,可上班之后迟迟不按排工作而让我做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甚至做杂工搞搬运,无耐之下于本月12日向公司申请不做,公司而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拒付我的工资,而且公司也没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但有口头约定,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要回我这几天的工资?公司是否算违约?

合同纠纷
2009-12-14 15:23: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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