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因为公司经营困难,全体股东决定拿出自己家(私人)的房子给银行抵押贷款,改造经营环境和硬件设备,还贷由公司承担。但是我没有没拿出自己家的房子给公司贷款,现在公司经营良好,由于公司以前收购过几个股东的股份,现为了划分公司收购的股份到现有的股东头上,就拿以前房子贷款的问题说事,说拿出房子贷款的股东按照现持有公司股份百分比分配外,还可以多分到股份做为奖励,请问这样做合法吗?还有就是,私人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但是由公司承担还贷的,我想确认的是,拿出房子的股东这是投资行为,还是借款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