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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3日上午9:30分,我和我的家人去探亲。下午1:30分我和老婆乘坐亲家儿子的车先回家。我5:25分发现妻子被害就打电话报警。我就将我所看到的情况如实说出,之后他们做完笔录就回去了。 就在当晚1时他们将我带到新城派出所审问,续几天日夜锁住我审问,一直审到29日。总之他们要我讲他们所需要的案发现场的口供为止。强迫我承认后,他们还要我录音录像,还将我带到市检察院录像。我坚决反对,大喊冤枉。 后来他们只好将我送进看守所,一关就是七个半月,并且不让我的家人与我见面,直到9月9日才准许我的家人将我保释出来。至今,公安局仍然没有明确说法。 我可不可申请赔偿,应该向谁申请赔偿?

行政纠纷
2009-12-15 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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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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