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972年由县卫生局招聘,人事局备案,以合同制医护人员身份分配到县某医院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工资由县财政负担60%,该院负担40%。1992该院以“通知”形式决定,要我们每人“于1992年12月31日6时前交纳参加工作押金2500元,否则从1993年1月1日,医院只承认工作关系,不得上岗,不发工资。”当时我因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押金,遂被迫下岗,后因工作需要我于1995年9月以临时工身份被该院二次聘用至今。现在我已达退休年龄,根据国家《劳动法》等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精神,请问我是否可符合退休条件?我是否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应有的保障?请具体介绍有关的程序及所需要的材料。

其它综合
2009-12-14 19:39: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