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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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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4 10:22: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六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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