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地是旅游用地,我将此地某部份租给乙方十年,乙方明知这地是旅游用地,但不知透过何方法申请到木材厂加工厂的营业执照,五年后国土环境资源局发了一张告知书要求我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我也回信给国土局说明此地己经承租给乙方,乙方也知道使用性质,但国土局说这是我的土地而且并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就设厂,结果查明后,发现是乙方在申请营业执照时没经过国土局直接拿到营业执照。
请问这样我有责任吗?
这样我可以告乙方违约吗?
此营业执照非法取得我应如何申诉呢?
合同说明不得转让他人 我是租给111公司,现在使用的是222公司,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
,但我当时租的公司名称是111不是222,这样有算转让他人使用吗?
能否明确告知我该如何处理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