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日,我家楼下一层房子,外加两间厨房出租给人开饭店,合同上没有写清租期是半年,一年还是两年,只是写清东西坏了,照价赔偿,房租半年一交,要提前一月交下半年的房租。请问这是无限期合同吗?
一开始没有收房客押金,还有他把房子转租没有事先通知我们,所以我们不愿意他把房子转租给别人,请问我们有权力不同意吗?
我们不同意他把房子转租给人,人家现在又不租他的,他就像我们要房租,请问我们应该把余下的一月房租退给他吗?但是水费,电费,还有被他损坏的物品,下水道堵塞,他的下月房租真好将就够赔,现在他就是想赖帐,我们该怎么办?求好心人帮忙出主意,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