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听说从明年起,无论什么户口每对夫妇允许生两个子女,不知是不是有此事?

婚姻家庭
2009-12-12 11:16:4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4、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5、夫妻一方因翻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6、夫妻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2、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3、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4、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5、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5项规定执行。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2、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3、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3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2、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满意请采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