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2至2009年12-12,我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涨过工资,公司一般连续工作两个星期才休息2天,也就是连续工作12天休息2天,有的时候甚至工作了一个月,如果你想休假的话,一定要得到老板的同意,否则就要靠你的工资,(公司强迫我们签订了一份如何靠工资的文件,比如迟到了靠工资的0.5%请假没同意靠工资的2%等等很多) 公司不包吃住,没公交报销,没电话报销,我们是在室外作业的。
公司靠了我们半个月的工资,听说老板有很厚的背景,有个哥哥在市政府做大官,为此很苦恼,不知道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要准备些什么证据,才能仲裁成功呢?
我想仲裁如下要求;可以实现吗?
1:赔偿2009年6月22到12月22日6个月的双倍工资。
2:适应期只有一个月,(诺合同只签订一年)从第二个月起,工作应该涨到适应期的125%,即适应期工资为正式期的80%。
3:每个月按平均4天加班,共六个月为24天。加班费为平时工资的2倍。
请问我的要求是合理的吗?还有那些漏了的?那些是不能实现的?请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