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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3年12月到企业工作,每两年签一次劳务派遣合同。到2008年底全部到期。现在我们仍然在该企业工作但什么合同都没签。现在企业想协商辞退我们。我们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从哪年开始要?08年以前的能要吗 ?请简要给出法律依据

劳动纠纷
2009-12-12 18:12:4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08年前你属于劳务派遣,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单位不再续签的,应支付你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08年底劳动合同到期后,你仍在企业工作,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要求该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如果企业现在提出协商解除的,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 从你到单位上班开始计算的 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给你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没有缴纳保险 可以要求补交的。
  • 您好:2008年以前的合同到期了,就终止了,没有经济补偿金。2009年,你在企业工作,如果符合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签订劳动合同,补交保险。
  • 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要求支付2008年2月以来双倍工资及自2003年以来经济补偿金,补缴保险。
  • 03年,可以要。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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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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