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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想问的是:10万罚款是否包含本数?

刑事行政
2009-12-19 15:43: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