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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上海地平线手机交易市场有柜台的,2009年12月7日晚上我把一包手机放到自己柜台的里,然后家里有急事就走了,那包机子也忘了带,然后8号没去市场8号晚上发现手机忘带了,就打电话给旁边柜台的那个人问他有没有注意到我有一包手机在柜子里问他看到没有,他回答说没看到。9号早上去的市场,发现机子没了,当时就去调监控录像。录像上显示7号晚上我是4点半左右走的,旁边柜台那个人是5点左右,录像上可以清楚的看到他把我那包手机拎起来看了下,然后又拿了下去。然后才走,10号在市场的时候我就报了警,警察来了以后就去看监控录像,一直把7号晚上我有急事走了以后的一直看到9号早上我再次去市场的时候,警察跟我这样说他们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是那个人拿了那包手机,只是在监控录像里看到那个人把手机袋子拿出来看了下,又放了下去,不能说明就是他偷了手机,还说8号白天一天我不在柜台,柜台里面人进进出出,所以说很难断定是我旁边那个人拿了手机。这样的案件我能不能告他?要走什么程序

损害赔偿
2009-12-11 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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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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