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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从事药品经营者,2008年10月8日,我从网上看到一个收购药品广告,便和对方取得联系,并约定10月9日在济南进行交易,次日,我带了7万元左右的货物前往济南对方提供的地址,和对方碰面后,开了天桥区一家宾馆进行验收,在宾馆不到20分钟,对方带领7.8个男子到了房间,用暴力威胁,抢走了全部货物,当时我没有报警,我想私了,但现在才觉得应该报警,现在我已经打听到对方的住址和车牌号码。 请问我现在报警算晚吗,都3个月了,当时目击者就我和我2个朋友,如果我现在带人到他住所把货物强行找回来算犯罪吗,罪有多大?

民事相关
2008-12-29 17: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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