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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年 存折: 20000元 她家陪嫁的钱 13000元 我给她的零花钱存起来的 10000元 我工资卡的钱 2000元 她工资卡的钱(她刚工作3个月) 6000元 结婚第一年拜年 家里和亲戚给的 首饰:婚前我家买的 家具:办理结婚证后(婚礼前)买的 孩子:快11个月了 一直跟着她在家(我在外地工作) 抚养权归谁 她在家里学校当教师(财政工资) 我在一国企(合同工)年底准备辞职

婚姻家庭
2009-12-11 10:36:5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上面所列的各项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不行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时候,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具体分割方法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利用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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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陪嫁是她的,首饰应该也是她的。
    2周岁内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父亲支付抚养费。
    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但要照顾女方及子女。
  • 你所列财产除首钸外均属于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至于孩子抚养,原则上归女方,男方支付抚养费,但双方也可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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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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