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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字楼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免费停车处(自行车),未设立收费停车,导致电动车的丢失(或损坏),在这种情况下,物业说责任应由业主自负,因为物业没有收取停车费。出于这种状况,业主只得采取自我财产保护,将电动车停放在办公区域外的角落(还属于公共区域),物业又提出不能放在这,影响美观。可除此以外又没有合适的地方可以安全的放置电动车,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与物业协商设立收费停车处,物业说没有条件,除汽车外,业主的其他交通工具不负责看护,物业与业主之间也没有明确此类财产约定赔偿的条款。请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财物遭到破坏和丢失,物业该承担何责?

损害赔偿
2008-12-29 13: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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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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