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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11月30日下午在一家网吧,当事人和他的朋友。当事人再拿耳机的时候把对面人的手机带过来了,是旁边朋友先拿到手的,后来当事人带出网吧。当时,当事人和他朋友以为是前一个人落下的手机。手机带过来以后当事人在原地上了3个小时的网才离开。时候失主要手机,当事人并未归还。12月5日当事人朋友又去网吧上网,并被公安机关逮捕,并把当事人逮捕。手机评估价为1250元。公安机关按盗窃罪处理,人现在在看守所,它属于盗窃吗?

刑事案件
2009-12-10 22: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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