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我父亲借某人56万元,借条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1分2.到期后他以各种理由向后推延,我父亲又与其续签借条。借期至2009年6月,约定利息2分。到期不还日滞纳金千分之2.但到期后仍不归还,我想起诉他,请问这种情况法院会不会认定我们是高利贷不予承认,应该如何去做更为妥当?谢谢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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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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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过高的利息不予保护,即不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最好在诉讼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免得将来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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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该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法律是保护的,建议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问题,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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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