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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我父亲借某人56万元,借条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1分2.到期后他以各种理由向后推延,我父亲又与其续签借条。借期至2009年6月,约定利息2分。到期不还日滞纳金千分之2.但到期后仍不归还,我想起诉他,请问这种情况法院会不会认定我们是高利贷不予承认,应该如何去做更为妥当?谢谢律师的解答!

债权债务
2009-12-10 14:10:0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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