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旧村拆除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具体由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迂人及早入住。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拆迁安置方案在最大限度保障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由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小组规定由村两委会、全民全体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应当给被拆迁入发放过渡补助费。改造村与社会投资商等经济实体合作改造的,应按照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在动迁之前,要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迂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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