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9年11月27日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并交纳了10000元的定金,但是现在发现由于开发商工作人员的疏忽把约定签合同时间写成了09年11月15日,也就是说协议上面的约定签合同时间已经在签订该协议时就已经过了。
现在由于一些原因不想购买此房子,想请问需要怎样才能正常的退回我所交纳的10000元定金?
协议上认购定金注明:乙方在本认购书签订当日向甲方交纳认购定金人民币10000元,以此担保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时间前往甲方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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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和开发商协商。并可委托律师进行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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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协议约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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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依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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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