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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份我在银行贷款3万元,期限是一年的,今年到期后我无力一次性尝还,我于6月份还1万,10月又还了一万,银行一直逼得很紧,11月24号的时候我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日期是11月4号的,传票上说我贷款分文未还,并通知12月14日开庭,12月9号我去还钱的时候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要还钱必须先交600元诉讼费,要不然的话钱还不了,请问:这笔钱我要不要交?谢谢!

证券投资
2009-12-10 11: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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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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