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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今年11周岁,就读小学5年级。10月中旬,在上体育课参加单人跳绳时,不慎跌倒摔断门牙一颗。在孩子跳绳之前有个插曲,就是身旁有个男孩拉了一下他绳子,导致孩子跟他讲话让他不要拉。接下来就立即跳绳发生了这个门牙断掉的后果。 跟学校协商,学校一味说自己没有责任,因为他根据的是教育部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有一条写着: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不用承担责任。但我们则认为这个跳绳活动不能称之为竞赛活动,只能是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因此事情过去快2个月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只得在网上寻找帮助,希望律师们能帮帮我

民事相关
2009-12-09 11:34:0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有无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无因果关系。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条明确了学校无论是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前提均为有过错行为。
    你的孩子在体育课上受伤,另一个男孩的行为是导致伤害的直接原因,但老师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责任,学校也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有一条写着: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不用承担责任。一定过时了。
    建议你咨询律师,本律师认为学校具有过错。应该适当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