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清洁工,在车间打扫卫生时捡到一钱包,当时车间有两名员工在场,我并未问其有没有掉钱包,事后同事问我我开玩笑说没有,过了五分钟,我把钱包还于失主,并当成确认里面未少任何东西,时隔半个月,我的领导叫我走人,说是因为钱包的问题,我不承认,事情交给公安局办理、在警察局我否认钱包是我偷的,至于警察怎么写的就不清楚了。我心里有很多疑问,请律师帮我解答一下:1.我说钱包是我捡的,我没有证据,公司说是我偷的,也是没有证据的2.捡的东西是应当归还的,但是偷的东西是绝对不会拿出来的3.作为我的领导,没有来询问我事情的经过就直接下结论说我偷钱包,是不合规定的4.之前因为加班的事情我直接写申请交与总经理,也许得罪了下级领导5.公司的通告栏里贴出通知,说因为证据确凿所以我承认钱包是我偷的,这是污蔑我,我从来没有承认过,那张纸上也没有我的签名.请律师帮帮我,我真的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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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你的叙述可以得出现在公安机关还没有认定你偷钱包,所以公司就不能说你偷了,具体如何去做,如果你方便的话,我们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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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作法违法建议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其次:是否盗窃,不是单位口头讲讲的,可以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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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刑事,你没有盗取钱包丢钱包的人可以给你证明。二是民事,单位贴公告的做法涉嫌侵害到你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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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