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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12月31日,在徐汇区**学校和该校签订了一份《短期班课程注册登记合同条款》,并支付了9800的学费(合同注明)与200的报名费(没有收据)。因为工作的原因,一直没有上过课。2009年3月与校方联系表示希望解除合同、退还学费,可是并没有得到任何答复。2009年11月25日,我亲自前往报名地点的樱花国际找到指导老师明确表明希望解除合同退还学费,对方说要和校长商量让我等消息。12月3日,我见到被称为校长的李小姐,李小姐说合同在我上课前是一直长期有效的,不会因为一年期满而失去效力。我表示想要解除合同、退还学费,她说合同是不能解除的,因为有一项备注:“校长特批价格,不予退费,不予转让”。可是,我看过合同,合同第5条写着:“乙方的合同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以首课确认单为准,首课确认单属于此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我没有上过课,当然也没有首课确认单。请问,这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的学费真的不能退吗?

其它综合
2009-12-08 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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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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